| 榆社县六项措施加强外埠生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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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05 09:38 文章来源:晋中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日前,榆社县经贸局、商业协会联合县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畜牧兽医局、物价局和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外调生猪肉品进入本县市场的准入制度,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外埠生猪肉品市场管理。
一、生猪产品。外地进入我县肉品,必须是国家、省、市核准的、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的县级以上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
二、外调场点。进入我县的生猪产品,必须经动检部门考察指定场点,胴体必须加盖“定点屠宰专用章”、“中国动检检疫章”、“肉品检验合格章”,并符有当日肉品检验合格证,缺章、缺证者不准进入我县市场。
三、准调手续。外调肉品的肉品经营户必须到县定点办(商业协会)办理外调肉品准调手续,未经定点部门批准擅自调入者,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经检验检疫后分别处理,属病害肉的销毁处理,无病害的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以货值50%的罚款。
四、运输要求。进入我县的肉品,必须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严禁使用运送活猪的交通工具以及与其它物品混合使用交通工具,鲜猪肉在运输途中使用密封车,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由于受气温影响,肉品品质得不到保证,必须使用恒温专用车,必须立体吊挂(运输中要保证肉品品质,保证不造成二次污染),运输人员必须持卫生部门签发生效的健康证方可运输。不符合本条件者,不予复检,不准上市,如在检查中发现,一律按白条肉处理。
五、定点复检。进入我县的生猪产品,必须到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复检点,经专业人员复检合格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相关税费,方可上市,复检点为城关屠宰场。
六、凡过期变质的肉品,不准上市销售,一经发现,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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